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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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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10號PHATSIM THAWAT(中文名:塔哇)之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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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知113年度撤緩字第10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PHATSIM THAWAT(中文名:塔哇)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撤緩字第10號PHATSIM THAWAT(中文名:塔哇)聲請撤銷緩刑案件。
二、應送達PHATSIM THAWAT(中文名:塔哇)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儀潔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HATSIM THAWAT(中文名:塔哇)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護照號碼:(詳卷)
(現應收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37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ATSIM THAWAT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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