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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53號賴美燕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善112年度司聲字第453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53號聲請人吳建志與相對人賴美燕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賴美燕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賴美燕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莊何江
股 別:善股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