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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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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8499號黃佩真之拍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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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司執丁字第684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佩真之第一次拍賣通知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丁字第6849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佩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13彰金職雨字第11號),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鄭蕉杏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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