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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6805號蔡適新之收取存款執行命令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2司執庚字第668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適新之收取存款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680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適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本公告自公告之日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庚股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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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66805收取命令pdf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