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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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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799號黃仁豐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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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非溫112年度司票字第1799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799號聲請人陳登滄與相對人黃仁豐間本票裁定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黃仁豐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仁豐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婷儀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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