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443號NGUYEN ANH TUAN (越南籍 中文名:阮英俊)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參年壹月貳拾玖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辰112年度毒聲字第443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UYEN ANH TUAN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毒聲字第443號NGUYEN ANH TUAN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NGUYEN ANH TUAN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鍾宜津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ANH TUAN (越南籍 中文名:阮英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2年度毒偵字第1362號、112年度聲觀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ANH TUAN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