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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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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82號莊祥輝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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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壹月廿玖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智112年度撤緩字第82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受刑人莊祥輝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撤緩字第82號莊祥輝聲請撤銷緩刑案件。
二、應送達莊祥輝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祥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27號)因有得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祥輝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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