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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877號胡文華之裁定及傳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胡文華之公示送達裁定、傳票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本件是112年度易字第877號被告胡文華竊盜案件。
傳票是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經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淑文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