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再字第9號許希進、傅金瑤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樂112年度再字第9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林再傳與再審被告陳威鵬等五十二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再審被告許希進、再審被告傅金瑤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9號
再審原告 林再傳
再審被告 陳威鵬
陳淑惠
陳淑華
陳淑悅
陳林美蓉
陳俊諺
陳文禧
陳祈旭
顏陳淑娟
陳淑珍
張文華
郭冬瑞
郭庭妤
郭真宇
張玉春
陳賢文
陳月娥
羅陳月麗
陳月珠
吳陳秀如
陳謝丹
陳長良
陳勝良
陳坤良
陳琬愉
陳竹籃
張清標
陳慶仁
陳志政
陳秋香
張如貴
張如平
張素靜
戴長柏
許卓淑蓉
許佑銘
許婉鈺
許靜芳
許如慧
許希進
許嵐清
許琬靖
張許秀琴
林許秀霞
吳文權
吳鋒宜
吳翠聆
吳翠姿
吳翠敏
邱炤壅
邱重臻
傅金瑤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3月3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書 記 官 許雅涵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