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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71號謝政達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寧112年度婚字第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謝政達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71號孫欣華與謝政達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謝政達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甲OO(女 ,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乙OO(女,民 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丙OO(男,民國00 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 由原告單獨任之。 被告得依附表所示方式與未成年子女謝 OO、謝OO及謝OO為會面交往。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周儀婷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