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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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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71號謝政達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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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寧112年度婚字第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謝政達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71號孫欣華與謝政達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謝政達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甲OO(女 ,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乙OO(女,民 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丙OO(男,民國00 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 由原告單獨任之。 被告得依附表所示方式與未成年子女謝 OO、謝OO及謝OO為會面交往。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周儀婷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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