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000004號陳進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丁股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字型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柏113撤緩4字第11300026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受刑人陳進忠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
          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撤緩字第4號受刑人陳進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
   二、應送達受刑人陳進忠之刑事裁定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撤緩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進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102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函 稿 代 碼:C055-06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柏股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