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000004號陳進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丁股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柏113撤緩4字第11300026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受刑人陳進忠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
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撤緩字第4號受刑人陳進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
二、應送達受刑人陳進忠之刑事裁定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撤緩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進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102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函 稿 代 碼:C055-06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柏股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