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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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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員簡字第408號蔡宜芳即蔡芳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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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員民迅112員簡字第4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宜芳即蔡芳珍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受理112年度員簡字第408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書記官林嘉賢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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