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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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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斗簡字第120號蕭聰榮之起訴書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民事答辯狀繕本、民事陳報二狀繕本、民事陳述狀繕本、民事陳報(一)狀繕本、民事準備二狀繕本、民事答辯(一)狀繕本、民事陳報暨答辯(二)狀繕本、民事準備三暨調查證據聲請一狀繕本、民事準備四狀繕本、民事陳報三暨聲請承受訴訟狀繕本、民事答辯(三)狀繕本、民事表示意見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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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斗民慎110斗簡字第1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蕭聰榮之起訴書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二件、民事答辯狀繕本、民事陳報二狀繕本、民事陳述狀繕本、民事陳報(一)狀繕本、民事準備二狀繕本、民事答辯(一)狀繕本、民事陳報暨答辯(二)狀繕本、民事準備三暨調查證據聲請一狀繕本、民事準備四狀繕本、民事陳報三暨聲請承受訴訟狀繕本、民事答辯(三)狀繕本、民事表示意見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斗簡字第12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書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二件、民事答辯狀繕本、民事陳報二狀繕本、民事陳述狀繕本、民事陳報(一)狀繕本、民事準備二狀繕本、民事答辯(一)狀繕本、民事陳報暨答辯(二)狀繕本、民事準備三暨調查證據聲請一狀繕本、民事準備四狀繕本、民事陳報三暨聲請承受訴訟狀繕本、民事答辯(三)狀繕本、民事表示意見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斗簡第一法庭(庭址設: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2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政軒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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