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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陳三之開庭通知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儒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三之起訴狀繕本、家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家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原告陳榮成等人與被告徐進昇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家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家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三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陳三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良煜
股 別 儒股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