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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7號蔡介鴻之開庭通知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儒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介鴻即唐蕭麗雪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追加被告暨更正(三)狀繕本、陳報(三)暨更正(四)狀繕本、聲明承受訴訟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追加被告暨更正(三)狀繕本、陳報(三)暨更正(四)狀繕本、聲明承受訴訟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 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蔡介鴻即唐蕭麗雪繼承人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 庭,被告蔡介鴻即唐蕭麗雪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良煜
股 別 儒股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