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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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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員小字第2號謝子仁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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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員民讓113員小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子仁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3年度員小字第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二、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113年3月11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庭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三、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楊筱惠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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