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0號ZWANE AYANDA(中文名:莊彥達)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參年壹月拾貳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丑111金訴240字第11300011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ZWANE AYANDA(中文名:莊彥達)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金訴字第240號被告ZWANE AYANDA(中文名:莊彥達)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應送達ZWANE AYANDA(中文名:莊彥達)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111年度金訴字第240號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ZWANE AYANDA(下稱其中文姓名:莊彥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彥達無罪。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