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36號鐘仁宏之裁定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格112年度聲字第13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受刑人鐘仁宏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聲字第1336號受刑人鐘仁宏定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受刑人鐘仁宏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仁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仁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魏嘉信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