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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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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3號范氏金梅(PHAM THI KIM MAI)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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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宜113年度婚字第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范氏金梅(PHAM THI KIM MAI)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13號原告姚昌良與被告范氏金梅(PHAM THI KIM MAI)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范氏金梅(PHAM THI KIM MAI)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
31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施嘉玫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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