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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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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2號編號(下同)44林琰駐、46林瑞彬、57鄧碧霞、116林萬福、199林暐傑、200林暐甯、201陳曉瑩、209林忠德、234施登順、291林祐任、506陳麗圓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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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97年度訴字第322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編號(下同)44林琰駐、46林瑞彬、57鄧碧霞、116林萬福、199林暐傑、200林暐甯、201陳曉瑩、209林忠德、234施登順、291林祐任、506陳麗圓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7年度訴字第32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游峻弦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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