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26號德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吳孟郎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112年度訴字第1026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2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德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吳孟郎間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德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吳孟郎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2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栢強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住同上
被 告 德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吳孟郎
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2,029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30,357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於原告各以新臺幣180,700元及843,5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542,029元及2,530,3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書記官 游峻弦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