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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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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員小字第403號徐于清即于清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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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員簡毓民速112年度員小字第403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徐于清即于清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員小字第403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昌哲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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