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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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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彰小字第34號DAU VAN CUONG(中文姓名:頭文疆)之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DAU VAN CUONG(中文姓名:頭文疆)之開庭通知書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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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彰民真113彰小字第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DAU VAN CUONG(中文姓名:頭文疆)之開庭通知書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3年度彰小字第34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開庭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彰簡第一法庭(庭址設:彰化縣和美鎮東萊路275號)開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呂雅惠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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