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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6號鄭慧如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雅113年度監宣字第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慧如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監宣字第6號鄭玲君與沈幸姬間改定監護人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鄭慧如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改定鄭玲君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沈幸姬之監護人。指定鄭英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林子惠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