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9號黃冠傑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竹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9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黃冠傑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9號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
二、應送達黃冠傑之刑事判決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婷儀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瓶(含外包裝瓶壹瓶,驗餘淨重為貳點玖參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