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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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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吳昱槿、徐漢源之本院113年1月11日彰院毓111司執消債清萬字第1號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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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司執消債清萬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昱槿、徐漢源之本院113年1月11日彰院毓111司執消債清萬字第1號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蔡橖畇(原名:蔡嘉芸)間清算事件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萬股書記官石坤弘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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