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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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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彰簡字第000430號王敏昭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開庭通知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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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彰民公111彰簡字第4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敏昭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
      繕本、開庭通知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1年度彰簡字第43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開庭通知
          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函,現由本書記官
          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
          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下午3
          時10分在現場履勘;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上午1
          1時50分本庭第二法庭(庭址設:彰化縣和美鎮東萊路
          275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顏麗芸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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