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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彰簡字第000430號王敏昭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開庭通知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彰民公111彰簡字第4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敏昭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
繕本、開庭通知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1年度彰簡字第43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開庭通知
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函,現由本書記官
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
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下午3
時10分在現場履勘;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上午1
1時50分本庭第二法庭(庭址設:彰化縣和美鎮東萊路
275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顏麗芸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