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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彰小字第10號陳永奇之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永奇(國內公示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3年2月29日上午10時2分言詞辯論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彰民真113彰小字第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永奇(國內公示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3年2月29日上午10時2分言詞辯論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3年度彰小字第10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乙件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上午10時02分在本庭彰簡第一法庭(庭址設:彰化縣和美鎮東萊路275號)開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呂雅惠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