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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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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員簡字第195號李輝立之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輝立(Philip Eugene Lee)(國外公示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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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員民潔111員簡字第1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輝立(Philip Eugene Lee)(國外公示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1年度員簡字第19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二、開庭期日:113年7月16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23法庭。
書記官呂雅惠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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