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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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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07號張富福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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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壹月拾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智112聲1107字第11300009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張富福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聲字第1107號張富福定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張富福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富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富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参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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