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07號張富福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壹月拾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智112聲1107字第11300009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張富福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聲字第1107號張富福定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張富福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富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富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参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