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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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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02號高千代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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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康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0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高千代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02號高秀玲與高必得(歿)、高曾愛玉(歿)間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高千代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許可終止高秀玲(民國55年11月16日生)與收養人高必得(民國7年6月5日生、民國76年2月7日死亡)及高曾愛玉(民國16年2月16日生、民國86年1月29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書記官  熊掌山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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