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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陳義棋、呂栢壽之家事更正三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勇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義棋、呂栢壽之家事更正三狀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原告劉林冬葉與被告李桂香等一百三十七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家事更正三狀,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義棋、呂栢壽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呂怡萱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