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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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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號陳泰安之起訴狀繕本、補正函、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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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賢113年度訴字第7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泰安之起訴狀繕本、補正函、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補正函、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泰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15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陳泰安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美芳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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