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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1號林慶祥之聲請狀繕本、113年1月4日開庭筆錄、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敦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慶祥之聲請狀繕本、113年1月4日開庭筆錄、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1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113年1月4日開庭筆錄、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慶祥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調查程序庭,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曾湘淯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