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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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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03號梁文德、梁美圓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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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善112年度司聲字第403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03號聲請人梁平和與楊哲辰等二十六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梁文德、梁美圓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梁文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莊何江
 
股       別:善股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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