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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5號視同再審原告盧翠麗、視同再審原告洪國書之判決正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射112年度再易字第5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黃義傑等與再審被告游佳諭間再審之訴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視同再審原告盧翠麗、視同再審原告洪國書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視同再審原告盧翠麗、視同再審原告洪國書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卓俊杰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