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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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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18號吳氏金華(NGO THI KIM HOA)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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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勇112年度親字第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氏金華(NGO THI KIM HOA)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18號劉蒼梧與黃羿凱即吳氏金華之子、吳氏金華(NGO THI KIM HOA)間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氏金華(NGO THI KIM HOA)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確認被告甲OO(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被告吳氏金華(NGO THI KIM HOA)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


書記官  呂怡萱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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