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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抗字第66號張芳馨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勇112年度家護抗字第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護抗字第66號張芳馨與盧永昌間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抗告人張芳馨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抗告人張芳馨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呂怡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