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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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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48號王文成之起訴狀繕本、函、現場勘驗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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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112年度訴字第1148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編號3王文成之起訴狀繕本、函、現場勘驗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14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函、現場勘驗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現場勘驗函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下午3時至現場勘驗及通知書是通知於113年4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游峻弦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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