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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0號楊勝翔之傳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壹月肆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亥112年度訴字第150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楊勝翔之傳票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訴字第150號被告楊勝翔妨害自由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被告楊勝翔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楊勝翔應按時到場。
三、應送達被告楊勝翔之傳票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楊勝翔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彭品嘉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