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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38號郭怡君、郭昭苹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秀112年度家繼簡字第3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怡君、郭昭苹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38號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郭燕珠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郭怡君、郭昭苹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楊憶欣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