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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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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16號李三寳、李偉立、殷章渙、殷偉政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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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謹107年度訴字第1116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16號原告施忠易與被告殷章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李三寳、李偉立、殷章渙、殷偉政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殷章渙(即殷蘇招治之繼承人)、被告殷偉政(即殷蘇招治之繼承人)、被告李三寳、被告李偉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盈萩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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