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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7號被告黃曉珊(即黃林樹蘭之繼承人)、程謀忠(即謝林罔市之繼承人)、程謀文(即謝林罔市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良112年度訴字第337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曉珊(即黃林樹蘭之繼承人)、程謀忠(即謝林罔市之繼承人)、程謀文(即謝林罔市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葉春涼
- 發布日期:113-01-04
- 更新日期:113-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