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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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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9號馬耀信(TIN DIEU MA)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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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治112年度親字第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馬耀信(TIN DIEU MA)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9號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馬耀信(TIN DIEU MA)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
確認原告陳○○(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非其生母陳○○自被告甲○○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吳曉玟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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