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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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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79號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黃清雲、朱開成、李政忠、蔡辰輝、劉仲嘉、趙安中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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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112年度訴字第679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9號與原告陳穎茂被告陳何枝、被告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黃清雲、朱開成、李政忠、蔡辰輝、劉仲嘉、趙安中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上開被告等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79號
原   告 陳穎茂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陳何枝
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清雲
朱開成
李政忠
蔡辰輝
劉仲嘉
趙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何枝應將如附表一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康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二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附表一:陳何枝應塗銷之抵押權
(略)
附表二:康樂公司應塗銷之抵押權
(略)


書  記  官  游峻弦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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