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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湯志峯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寧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湯志峯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鄭萬子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湯志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受告知人鄭世明及被告鄭萬子、湯志峯、谷雅惠就被繼承人鄭文質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書記官 許喻涵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