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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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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29號黄鵬展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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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敦112年度婚字第12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黄鵬展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29號原告江秀柔與被告黄鵬展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黄鵬展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曾湘淯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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