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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88號洪禎宜(即林搖之繼承人)、洪靖雅(即林搖之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慧112年度司聲字第488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88號聲請人洪天化與宋美麗(即林搖之繼承人)等一百三十三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洪禎宜(即林搖之繼承人)、相對人洪靖雅(即林搖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洪禎宜(即林搖之繼承人)、相對人洪靖雅(即林搖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莊何江
股 別:慧股
- 發布日期:113-01-03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