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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0203號張馨文即張尤娟之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馨文即張尤娟(即張永成之繼承人)之第三次拍賣通知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司執癸字第602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馨文即張尤娟(即張永成之繼承人)之第三次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020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張明月(即張永成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12彰金職同字第142號)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陳介松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