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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21號何柏林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健112年度司家他字第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何柏林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21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何柏林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何柏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受裁定人何柏林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熊掌山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